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擅自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等活动的,由省或者市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