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从事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工作的机构,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执行相应检测标准和操作规程,出具客观、公正的检验报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