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防疫与质量检测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工作的机构,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执行相应检测标准和操作规程,出具客观、公正的检验报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