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防疫与质量检测第二十五条有效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对不使用的实验动物尸体以及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废弃物、废水、废气等,应当按照无害化规定进行焚烧、高压等处理,并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禁止食用和买卖实验动物尸体及其附属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