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对不使用的实验动物尸体以及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废弃物、废水、废气等,应当按照无害化规定进行焚烧、高压等处理,并符合环境保护规定。

禁止食用和买卖实验动物尸体及其附属物。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