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防疫与质量检测第二十三条有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海关、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对实验动物的免疫、检疫,应当执行动物防疫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实验动物的特殊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