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科研项目的申报、验收,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奖,学位论文答辩,发表学术论文,实验教学,检定、检验中涉及实验动物的和以实验动物为生产原料或者载体生产产品的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合格实验动物;

(二)使用相应等级的动物实验环境设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