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实验动物生产与使用第二十一条有效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供应单位购买实验动物,并索要合格证;购买的实验动物应当隔离,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