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实验动物生产与使用第二十条有效实验动物生产与使用的各项操作过程和检测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的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