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运输实验动物的工具和笼器具,应当符合所运输实验动物的微生物和环境质量控制标准。

不同品种、品系、性别或者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在同一笼器具内混合装运。

运输实验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进行运输。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