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从事实验动物保种、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具备有效合格证书的品种、品系的实验动物和标准的繁育方法;

(二)根据遗传学、寄生虫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生产环境设施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或者委托检测;

(三)供应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时,提供质量合格证明。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