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实验动物的等级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包括悉生动物)。

不同等级、品种、品系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在不同的环境设施中分别管理。

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活动应当在不同区域进行,并严格隔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