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实验动物许可第十三条有效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使用的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应当来自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二)实验动物饲料、垫料、笼器具、饮用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动物实验环境设施;(四)从事感染性、化学染毒、放射性实验及基因修饰研究、饲育、应用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标准的操作规程。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