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实验动物许可第十四条有效市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受理实验动物许可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实验动物许可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实验动物许可证的有效期五年。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