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实验动物许可第十二条有效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者国家认可的保种单位、种源单位,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二)实验动物的生产环境设施符合国家对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标准规定,并具有保证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基本检测手段;(三)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笼器具及饮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