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水电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地方水电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制定有关地方水电的规章制度;(三)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四)负责地方水电国有资产的管理;(五)审查地方水电工程项目,归口管理地方水电工程建设;(六)负责地方水电的生产、经营、试验和人员培训等管理工作;(七)负责地方水电设施的保护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