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水电工作。

地方水电的管理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地方水电管理机构负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