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损坏优树标记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损失价值30的罚款;盗伐优树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盗伐林木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