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私自组织采集、收购的,除没收其所得种子外,可并处所得种子价值10~30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