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变动或侵占良种基地的,责令恢复,由所属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单纯取材,破坏母树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滥伐林木的规定从重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