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林木种子的检验和检疫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林木种子检验人员,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考核,合格者,发给《种子检验员证》。种子检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持有《种子检验员证》,佩带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