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林木种子的检验和检疫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调拨林业生产用种时,供需双方须共同签封样品,以备复检。要求复检的,应当在种子售出后三十天内提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