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有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价格、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机制,就电力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会商处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