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电力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