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第五章 用户权益保障第五十二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得以用户欠交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中止对用户的供电。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