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