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第五章 用户权益保障第五十一条有效电力供应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一)违反规定中止供电,无故拖延供电;(二)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更改收费标准;(三)对用户投诉、咨询推诿塞责,不及时处理;(四)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五)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