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第五章 用户权益保障第五十条有效电力供应企业定期检验、轮换用于结算收费的用电计量装置时,费用由电力供应企业承担,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用户发现用于结算收费的用电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及时告知电力供应企业;电力供应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因用电计量装置故障造成计量值不准的,应当按照国家《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退补电费。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