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第三章 彝族语言文字在社会事业中的使用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县内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公章、单位名牌、文件版头、公告、公益性广告、永久性标语、个体工商户招牌、公共活动场所的牌匾、灯箱、交通标识、城市建设中具有标志性的建筑物名称、明确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界桩、街路巷地名标牌、有重要意义的碑文、汽车门徽等社会用字应当同时使用彝族的和国家通用的两种文字。自治县内生产的主要工农产品的商标和产品说明书,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族的和国家通用的两种文字。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