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内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彝族语言文字翻译和书写,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彝族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审定。

自治县内的彝语地名,一律使用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名称。

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