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第三章 彝族语言文字在社会事业中的使用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县内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彝族语言文字翻译和书写,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彝族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审定。自治县内的彝语地名,一律使用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名称。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