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自治县内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公章、单位名牌、文件版头、公告、公益性广告、永久性标语、个体工商户招牌、公共活动场所的牌匾、灯箱、交通标识、城市建设中具有标志性的建筑物名称、明确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界桩、街路巷地名标牌、有重要意义的碑文、汽车门徽等社会用字应当同时使用彝族的和国家通用的两种文字。

自治县内生产的主要工农产品的商标和产品说明书,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族的和国家通用的两种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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