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和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地名标志。建设单位因施工确需临时移动地名标志的,应当报设置部门批准并在工程竣工的同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