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和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地名标志。

建设单位因施工确需临时移动地名标志的,应当报设置部门批准并在工程竣工的同时恢复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