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各类地名标志进行检查,发现地名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限期整改:(一)地名标志未使用标准地名或书写不规范的;(二)地名标志锈蚀破损、字迹模糊不清或残缺不全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