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第三十二条有效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登记后一个月内设置完成。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桥梁、广场、居民区等地名标志应当在工程竣工的同时设置完成;工程分期施工的,应当在每期工程竣工的同时设置完成相应的地名标志。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