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登记后一个月内设置完成。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桥梁、广场、居民区等地名标志应当在工程竣工的同时设置完成;工程分期施工的,应当在每期工程竣工的同时设置完成相应的地名标志。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