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2年3月23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7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在运输前,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照木材运输证规定的时间、起止地点运输木材的,木材运输者应当在木材运输证有效期内,持木材运输证到原办证的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换证。
在运输途中,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照木材运输证规定的时间将木材运到规定地点的,木材运输者应当在木材运输证有效期内,持木材运输证到客观原因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开具证明后方可继续通行。
林业主管部门自接到换证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办理证件更换手续。
在木材运输证的有效期限内不得重复使用证件。
(一)无木材运输证的;
(二)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数量及运输时间、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
(三)使用伪造、涂改或者通过倒卖、转让等非法方式取得木材运输证的;
(四)使用其他无效木材运输证的;
(五)依法必须经过植物检疫的木材,未经检疫或者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
(六)不接受检查强行通过检查站的。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或者通过欺骗、倒卖、转让等非法手段取得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拍卖木材收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