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木材检查站有权扣留木材:(一)无木材运输证的;(二)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数量及运输时间、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三)使用伪造、涂改或者通过倒卖、转让等非法方式取得木材运输证的;(四)使用其他无效木材运输证的;(五)依法必须经过植物检疫的木材,未经检疫或者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六)不接受检查强行通过检查站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