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本条例规定没收或者收缴的木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交付拍卖。拍卖木材收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