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报送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分送等日常工作。

报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的机构负责接收、登记、分送等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