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因国家无线电频率规划调整,原指配机构可以调整或者撤回指配频率。使用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未使用指配频率的或者无线电台停用、撤销的,由原指配机构收回指配频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指配频率转让、出租或者以入股形式参与经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调整或者撤回指配频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