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招标、拍卖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期限,由组织招标、拍卖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

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的无线电频率,其使用权可以转让。

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应当签订协议,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到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