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因国家无线电频率规划调整,原指配机构可以调整或者撤回指配频率。

使用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未使用指配频率的或者无线电台停用、撤销的,由原指配机构收回指配频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指配频率转让、出租或者以入股形式参与经营。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调整或者撤回指配频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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