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指配频率使用期限最长为五年。使用期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指配机构办理续用手续;使用期满仍未办理的,视为放弃指配频率的使用权,由原指配机构收回指配频率。临时指配频率使用期限最长为六个月,使用期满后其使用权自行终止。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