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无线电频率进行规划、指配、招标和拍卖。

地、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指配频率的管理部门,应当将指配频率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