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指配频率使用期限最长为五年。使用期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指配机构办理续用手续;使用期满仍未办理的,视为放弃指配频率的使用权,由原指配机构收回指配频率。

临时指配频率使用期限最长为六个月,使用期满后其使用权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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