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营服务单位;不得有偿参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运营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