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有效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公布下列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信息:(一)销售备案企业名录;(二)检测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信息;(三)从业单位以及个人的相关奖励和处罚情况;(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信息。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