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四章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信息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查看、复制、调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信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二)出示工作证件和单位证明文件;(三)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