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四章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信息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可以查看、复制、调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相关信息,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使用和运营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