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可以查看、复制、调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相关信息,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使用和运营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