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四章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信息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使用、传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信息资料;(二)隐匿、删改、毁弃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采集的信息资料;(三)其他违法使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信息的情形。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