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查看、复制、调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信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和单位证明文件;

(三)履行相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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